你的位置:首页 > 产业政策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的通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的通知

2015/10/19       药监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强化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和指导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工作,根据《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现予印发。
  《指导原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零售经营企业经营许可(含变更和延续)的现场核查,第二类医疗器械批发/零售经营企业经营备案后的现场核查,以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各类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当按照《指导原则》中包含的检查项目和所对应的重点检查内容,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进行检查。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可根据其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品种等特点,确定合理缺项项目,并书面说明理由,由检查组予以确认。
  在对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零售经营企业经营许可(含变更和延续)的现场核查中,经营企业适用项目全部符合要求的为“通过检查”。有关键项目不符合要求或者一般项目中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数>10%的为“未通过检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审查情况,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关键项目全部符合要求,一般项目中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数≤10%的为“限期整改”,企业应当在现场检查结束后30天内完成整改并向原审查部门一次性提交整改报告。经复查后,整改项目全部符合要求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在30天内未能提交整改报告或复查仍存在不符合要求项目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本《指导原则》所指的一般项目中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数比例=一般项目中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数/(一般项目数总数-一般项目中确认的合理缺项项目数)?100%。
  在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各类监督检查和第二类医疗器械批发/零售经营企业经营备案后的现场核查中,经营企业适用项目全部符合要求的为“通过检查”;有项目不符合要求的为“限期整改”。
  检查中发现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应依法依规处理。
  检查组检查结束后应填写《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表》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报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5年10月15日


 
栏目最新
  • ·门槛提高 | 国家药监局:对新冠病毒检测试剂实行最严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布
  •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新冠病毒疫苗货物运输车辆免费不停车便捷通行服务工作的通知
  • ·京津冀药品联合带量采购工作意见
  • ·首个《药品检查管理规定》即将出台,涉及生产、经营、使用各环节
  • ·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 ?
  • ·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工作手册 (试行)
  • ·疫苗召回监督管理规定发布,涉及研发、生产、储存、配送全链条
  • ·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实施意见的通知
  • ·国家发改委 交通运输部启动2020年国家物流枢纽建设工作
  • 推荐文章
  • ·API China
  • ·2018生物大分子药物论坛
  • ·2018医药物流中国行·河南站随行企业征集函
  • ·2016国际医药供应链峰会在海口盛大举行!
  • ·第三届中国医药物流行业年会在海口盛大举行!
  • ·走进校园| 医药物流大讲堂圆满举行
  • ·Aramex和新桥制药公司成为合作伙
  • ·秦玉鸣会见RX360国际医药供应链联盟CEO Mark Paxton
  • ·全球67位医药供应链专家谈医药供应链的机遇与挑战——DSV市场监测
  • ·“聚力突破,开创新局”丨思齐第三届医疗市场年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