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的一条公告引来轩然大波。大致内容就是,欧洲药物管理局(EMA)周五建议终止使用许多已经批准上市的仿制药药物,原因是一致性评价的数据完整性问题。
很简单,EMA查到了一家做仿制药评价的临床试验外包机构,也就是CRO公司有数据完整性的问题,所以在他两个基地、生物检验中心的品种,全部被认为数据不可靠,自然这些产品也就从现在开始被建议停止使用。已经入境的,停止使用,尚未入境的,无论是监管还是市场可能都会拒绝其入境。
那么,这些跨国企业的仿制药在EMA被中止使用,那它是否进口了呢?关于中国监管的态度,我们也可以来讨论几个问题。
1、我们只认可自己审核批准结果
药企在欧洲报上市,在美国报上市,在中国报上市,都需要和当地境内药监局注册申报。每个体系中的技术指导原则不一样,需要递交的资料内容有差异。关于现场核查,每个监管体系自己完成。有部分所谓的数据互认,其实也是该临床机构接受过多方面的监管核查,被多方面任何,之后各方签署的合作协议罢了。总的来说,监管确实仅仅信任自身认证核查的结果。至于境外数据的认可,目前各方面的做法也是进行沟通,风险评估,并没有一个“必须接受”的范围。
那么现在,假设同样是诺华的仿制药,进入欧洲市场的结果是EMA批准的,现在发现在印度的临床CRO数据不可靠,做出中止使用的结论也是EMA核查飞检后确定的。
这个结论,中国药监局是否需要认可?
事实上,更多的是社会舆论压力,很多人会认为“凭什么欧洲中止使用的,让我们中国人用?”可我们无法证明诺华的该仿制药进入中国市场的时候,采用的是同样的工艺、临床数据。你们之前不都呼吁要承认境外数据吗?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们设定的进口三报三批、进口检验的游戏规则说不定还真是救了我们。同样是这个品种,进入中国,当时进口产品三报三批,境内临床,可能数据是更完整的。
2、是否发起有因核查?
这个我倒是觉得可以,如果一个
企业的数据被其他监管部门质疑,那么我国药监系统是否应该对这些企业或者相关CRO发起飞检?包括核查当时进口注册是否使用了该CRO的数据等等。也就是说,这只是一个怀疑,但如果真的有问题,我国监管应该是认可自己核查结果的,也应该发出中止使用、限制进口的结论。如果没问题,当年的进口注册未使用不恰当的数据,没有使用该印度CRO公司的服务,其临床数据目前核查没有问题,那么继续在我国境内使用自然也没问题。
3、原研参比认可的是原研数据链完整
这里有一个问题,既然EMC的核查结果我们并不承认,并不会因为欧美认可一个药我们就认可,也不会因为他们中止使用一个药我们也就驱逐出境,那么为什么为什么认可原研药就是参比制剂呢?
因为没办法,那是在各种监管体系下完成了临床和上市后大数据积累的产品。药监局不能因为你做仿制药,重新核查一遍原研药,确认原研药可以作为参比对吧?有些时候,这里的监管风险是被评估的,只能默认为其是合理的。
4、几个矛盾的观点
A:应该取消进口检验,释放大量药检所工作量,投入市场监管工作。市场上抽检到不合格产品,重罚,直接罚到倒闭或者取消进口资质。
B:进口造假产品上市了,再被查到,危害已经造成了,且无法挽回,社会损失巨大。宁愿在源头进行检定。如果没查到问题,产品上市后造成药损,药检所一起承担责任。
A:欧美比我们先进,他们批准上市的产品,我们应该同步进口,任何欧美数据。很多产品无法同步上市,给患者造成了莫大的麻烦。进口三报三批取消,直接桥接海外数据才是解决我国用药可及性问题的正道。国内临床基地不够用,完全可以学习欧美态度,开放全球临床范围,让企业自己寻求临床,包括澳大利亚、印度、印尼……
B:日本的闭环系统振兴整个产业,并且保护国民。我可以承认你在境外做临床试验,但这个试验基地我应该去核查过,而且你在申报临床方案的时候,需要得到药监的认可。不能你在任何地方做出的临床结果我都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