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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补刀,大规模砍药价!

2015/12/21       赛柏蓝   

    当你还在为省标而忙得焦头烂额的时候,医保部门也要动手了。今天,我们接连被两个医保部门的动作下了一跳,先是看到长春人社局的局长撰文说要建采购平台,又看到江苏人社厅正式下发通知谈药价。在省级招标和轰轰烈烈的二次议价外,医保也开始补刀了。

  长春:拟建药招新平台?
  在《中国医疗保险》第12期,长春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张兵的署名文章,公开资料显示,张兵为该局的局长,文章的主要是对十三五期间医保经办机构的规划,在文章中,张兵着重指出:
  推进药品和高值耗材医保招标工作。充分发挥医保作为第三支付方的议价优势,通过即时结算、单一品规团购、医院委托等方法,建立医保经办药品、诊疗项目采购平台,通过充分竞争实现医药价格的市场化。
  看到文章写道这里,我们心里一惊,这是人社部门要在卫计委的招标采购之外,再把招标走一遍的意思?设立采购目录,建立采购平台,单一品规团购,这简直是目前卫计委主导下药品集中采购的翻版啊。
  到时候两个采购系统如何协调呢?谁在先谁在后,未来卫计委招标采购后,药企再去面对医保部门砍价吗?
  江苏省人社厅重磅通知
  无独有偶。在看到长春市未来计划后,我们又看到了江苏省人社厅的通知。如果说长春市人社局局长的文章还是未来设想的话,江苏则是已经在全省范围内要开始执行了。
  12月14日,江苏省人社厅发布关《于建立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和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企业谈判协商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核心思想是,以后人社部门的左手抓住医疗机构,控制医疗机构的医保支出总额,右手抓住药品和器械的经销商,降低其价格。采用的方式就是采用谈判。从文件内容来看,此次谈判有三大特点:
  1,涉及金额大。从通知来看,谈判是城镇职工和基本医保,其实就是新农合之外的医疗保险,谈判金额相当可观。
  2,涉及范围面广,谈判涉及品种多,遴选用量大费用高,对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负担影响较大药品和高值低耗、低值高耗医用材料等进行谈判。
  3,启动速度快。到2017年就要建立一个基本成熟的谈判机制。现在离2016年只有十来天了。从政策推行来讲,其速度可谓神速了。
  下面是江苏人社厅通知的重点内容摘选:
  指导意见指出,各市要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或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企业在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过程中,依据相关规定和市场经济规律,就医保费用支付方式和标准及医疗服务内容、标准和质量要求等内容,通过沟通磋商协调医、患、保、药等各方利益而遵循的谈判原则、谈判方式,达成谈判协议。到2017年,全省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基本建立平等互利、公平透明的谈判协商机制。
  指导意见还表示:
  (一)谈判主体。一方是医保经办机构,另一方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及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紧密型医疗联合体(医疗集团)或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企业。谈判由医保经办机构牵头实施,谈判双方派出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委派的代表参加谈判。
  (二)谈判主要内容。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或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整体购买医疗服务、药品医用耗材的协商谈判,签订相应医疗保险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医疗机构:围绕《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服务协议》条款进行谈判,重点协商医疗费用总额控制指标、医疗费用付费方式、各种支付方式不同支付标准及结算时间等;对医疗服务考核评价的方法、激励约束措施等。
  2.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企业:根据医保基金承受能力,遴选用量大费用高,对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负担影响较大药品和高值低耗、低值高耗医用材料等进行谈判,重点协商医保支付标准、支付限定范围、供货保障以及过度供给行为防控措施等。
  (三)谈判程序
  1.谈判前准备。根据谈判内容不同确定谈判协商关键要素。一是确定医疗机构年度总额。会商财政等部门,确定年度基金收入支出预算总额、年度总额控制、各定点医疗机构总额控制指标分配原则等。二是确定医疗机构支付结算方案。
  根据基金支付能力及日常稽核、年终考核情况,同时综合考虑医疗机构类型、等级及功能定位,确定不同支付方式结算标准及结算方案。
  三是确定药品、医用耗材团购价格区间。对拟谈判药品和医用耗材品种,收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企业资质、商品基本信息及质量标准等证明材料,组织召开医学、药学、医保、价格专家咨询会,进行临床有效性、安全性及经济性评价,结合药品医疗器械招采政策,遵循量价挂钩原则,测算医保团购价格区间。
  2.谈判时间。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间谈判原则上为每个医保结算年度结束后1-2个月内进行。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企业谈判根据基金使用及市场运行情况适时约定。(这是随时启动药品价格谈判的节奏?)
  3.实施谈判。谈判可采取集中式或一方对多方、一方对一方谈判方式,双方陈述相关情况,并就具体协议条款及重点协商内容进行沟通,直至达成共识。有条件的地区,也可积极探索按级别、类型将医疗机构分成若干组,通过医疗机构推举代表或发挥医疗卫生行业协会作用等进行组间和组内讨论,促进定点医疗机构间公平竞争。
  4.签订协议。医保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或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相应的医疗保险服务协议。谈判协议原则上一年一签。谈判协议是民事权利主体间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谈判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协议。
  5.违约及争议行为处理。双方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违约行为的,可通过约谈、拒付费用、暂停结算限期整改、提交行政部门协调及终止协议;发生争议的,通过双方协商,难以解决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途径解决。
  预计政策执行下去后,由于直接和药企、械企谈判,未来医保部门将会越来越强势。在医保部门插手药品采购后,医药市场会如何变化呢?我们且静观其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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