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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条细读CFDA一致性评价征求意见稿

2015/11/23       新康界   

    最近,CFDA的存在感爆棚!昨天,CFDA又发文征求意见: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简称“2015年第231号文”)。

  这除让制药行业人士再一次“梦中惊坐起”外,还必须给CFDA的勤劳鼓掌。
  这一切好像是从“722”开始,“CFDA发文”几乎成了“隔三岔五”的态势。我们不妨先来盘点一下自“722”以来,CFDA在审评审批这事上都发了什么文——
  阿兹猫1
  一切从自查开始,有人直言,这是要掀起一场制药行业的“革命”。这场“革命”的目标很多,具体的《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8月18日)中明确提出:提高审评审批质量、解决注册申请积压、提高仿制药质量、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和提高审评审批透明度。
  而要达到这些目的,特别是短时间内达到,“革命”必然“血流成河”。例如,最近常见到一些如“目前药品注册申请已经自裁近60%~70%了”、“这会让目前60%~70%的所谓新药消失”、“也许几年后,中国的制药企业就剩下1000家左右”的话语。
  诚然,哪怕置身其中的制药行业人士,也承认,想让中国制药行业想要真正健康发展,研发、生产出真正有价值的药物,的确需要一场“革命”。
  回到昨天CFDA发布的2015年第231号文中,里面虽然只有八条意见,但几乎每一条都值得细读。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征求《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2015年第231号)
  2015年11月18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 号)提出的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的相关要求,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会同相关部委起草了《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2015年12月3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司)。
  联系人:许峰
  电子邮箱:hxypc@cfda.gov.cn
  特此公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5年11月18日
  附件:
  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现就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必要性。仿制药是我国药品生产供应的主体,在满足医疗需求、保障药品可及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与原研药一致性评价工作,对提升我国制药行业整体水平,促进医药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提高医药产业国际竞争能力,满足公众用药需求,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开篇强调一致性评价的重要意义!】
  二、明确评价对象和时限。对已经批准上市的仿制药,凡没有按照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原则审批的,均需按照上述原则开展一致性评价。对2007年10月1日前批准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中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应在2018年底之前完成一致性评价,届时没有通过评价的,注销药品批准文号。
  对2007年以前批准上市的其他仿制药品和2007年以后批准上市的仿制药品,自首家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后,其他生产企业的相同品种在3年内仍未通过评价的,注销药品批准文号。
  【关于“截止日期”一词,一直觉得英文比中文传神,deadlines!看,2018年底之前或者首家通过后3年内没完成的,直接注销药品批准文号了!】
  三、确定参比制剂遴选原则。参比制剂首选原研药品,也可以选用国际公认的同种药物。药品生产企业自行选择的参比制剂,需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备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即可开展相关研究工作。行业协会可以组织同品种企业提出参比制剂的选择意见,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审核确定后发布。凡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参比制剂的品种,该品种生产企业原则上应当在国家发布的目录中选择参比制剂。
  【关于参比制剂,一直是企业最关注的。此前有消息称,企业选择参比制剂后是与中检所沟通,但在《普通口服固体制剂参比制剂选择和确定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中,亦是要求向CFDA总局备案,而且,明确给予总局提出异议的时间:接到备案文件20个工作日内。】
  四、合理选用研究方法。原则上企业应采用体内生物等效性试验的方法进行评价,允许企业采取体外溶出度试验的方法进行评价。采用体外溶出度试验方法进行评价的品种,以后还应当采取体内生物等效性试验的方法进行后续评价。开展体内生物等效性试验时,企业应根据仿制药生物等效性试验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对无参比制剂的,企业需按照有关要求进行临床有效性试验。
  【研究方法也是大家关注的,之前听说的是“主要采用体外溶出度试验,鼓进行体内生物等效性”。现在乍看之下,好像不是这么回事,但细细想想,其实不过换了种说法,因为对于做了体外溶出度试验的品种,到底什么时候完成“后续评价”,根本没有规定啊!不过,其实这一点不用很纠结,因为口服药物中有BCS分类,这个分类其实决定了哪些药物适合做体外,哪些适合做体内。】
  五、落实企业药品一致性评价的主体责任。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主体是药品生产企业。企业完成一致性评价后,可将评价结果及调整处方、工艺的资料一并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提交相关药品注册补充申请。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已在欧盟、美国获准上市的仿制药,可以国外注册申报的相关资料为基础,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8号)申报药品上市,批准上市后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
  【这里最值得关注的是那些已经在欧盟、美国获准上市的仿制药,有优待哦!不过,这样的药物还是很少,但听说不少的是在路上,“很快获批”。此外,这一条是否暗示,CFDA将极大程度地参考FDA的橙书?】
  六、加强对一致性评价工作的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相关指导原则,加强对企业评价工作的技术指导;组织专家审核企业报送的参比制剂资料,分期分批公布经审核确定的参比制剂目录,建立我国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集;设立统一的审评通道,一并审评企业提交的一致性评价资料和药品注册补充申请。对企业自行购买尚未在国内上市的参比制剂,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批准一次性进口,供一致性评价研究使用。
  【参比制剂目录还是要出的,但分期分批。有实力的企业赶紧积极报送参比制剂吧!此外,那些担心原研产品还没进口的,这回不用怕了,CFDA会批准一次性进口,反正,有原研的,还是拿原研做参比制剂吧!】
  七、鼓励企业开展一致性评价工作。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向社会公布。企业可在药品说明书、标签中予以标示体内评价和体外评价的标识;企业可以申报作为该品种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并承担上市后的相关法律责任。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社保部门在医保支付方面予以适当支持。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并在临床中优先选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企业的技术改造给予支持。
  同一品种达到3家以上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在集中采购等方面不再选用未通过评价的品种。
  【这是“大棒加胡萝卜”里的“胡萝卜”,先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还是有好处的。不过,之前看到有人把这条误读为,“只批准前3家通过的,其他注销批准文号”(这太吓人了),其实不是,非前3家通过的,只是基本上就失去医院市场了。想想我国各药品终端渠道的市场份额,失去医院市场,其实还真的挺严重的。】
  八、加强组织指导。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一致性评价工作,组织药品生产企业积极参与,科学规范地开展一致性评价研究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递交相关资料。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落实相关配套政策,共同推动药品质量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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