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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DA连夜征求意见:一致性评价政策带来CFDA!

2015/11/20       医药云端信息   

    CFDA最近一直很忙,药品评审制度的改革、解决挤压申请批件、对临床数据造假的处理,以及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件件都是大工程,其重要性、忙碌程度丝毫不亚于卫生计生系统的全国药品集中采购。11月18日,连夜发布《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措辞严厉,重申了完成时限,恨不得用鞭子抽打以促使完成。

  规定2007年10月1日之前批准的基药口服固体制剂,需在2018年之前完成一致性评价,届时没有通过评价的,注销药品批准文号。对2007年以前批准上市的其他仿制药品和2007年以后批准上市的仿制药品,自首家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后,其他生产企业的相同品种在3年内仍未通过评价的,注销药品批准文号。
  这一系列的要求如果真的执行,几乎可以预见未来几年内国内药企批文大面积注销,尸横遍野。我从业近20年来几乎没有见到药品生产企业倒闭破产,只见过兼并重组改制的,这其中,药品批件由于稀缺,起到了药企续命的作用,大不了转手倒卖批文得以存活。但今后,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是个高悬于头顶的达摩克里斯之剑,批文是否有价值,能否通过一致性评价成为必要的前提条件。
  当然,CFDA挥舞大棒的同时,也用胡萝卜引导药企按规定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前行。对于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产品,社保部门在医保支付方面予以适当支持,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并在临床中优先选用,同一品种达到3家以上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在集中采购等方面不再选用未通过评价的品种。
  点苍鹤认为,CFDA希望人社部门制定相关医保支付标准,来区隔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与未通过的其他仿制药,再加上鼓励临床优先使用,如能实施,将改变用药格局,对原研药及其他仿制药都将造成很大冲击。
  此外,在药品集中采购中,从7号文的分类采购精神到各省市采购方案的推行,都明确将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单列分组。如果同一品种达到3家以上通过一致性评价,就不再选用未通过的品种。此举将进一步强化该类品种的优势地位,从市场准入环节就屏蔽了其他品种。
  这三条正向激励措施,鼓励一致性评价工作的全面加速,药企为了在最后时限完成或成为最先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前三名,都在与时间和竞争对手赛跑。这是生与死的赛跑,是与同行的较量。征求意见稿在这方面的设计确实费了一些功夫。
  但我们同时也应看到,以上三条涉及了药品的准入、采购、使用和报销,由药监提出,横跨了人社部门、卫生部门,不知其他两大部委是否买账,拭目以待!
  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现就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必要性。仿制药是我国药品生产供应的主体,在满足医疗需求、保障药品可及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与原研药一致性评价工作,对提升我国制药行业整体水平,促进医药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提高医药产业国际竞争能力,满足公众用药需求,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明确评价对象和时限。对已经批准上市的仿制药,凡没有按照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原则审批的,均需按照上述原则开展一致性评价。对2007年10月1日前批准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中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应在2018年底之前完成一致性评价,届时没有通过评价的,注销药品批准文号。
  对2007年以前批准上市的其他仿制药品和2007年以后批准上市的仿制药品,自首家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后,其他生产企业的相同品种在3年内仍未通过评价的,注销药品批准文号。
  三、确定参比制剂遴选原则。参比制剂首选原研药品,也可以选用国际公认的同种药物。药品生产企业自行选择的参比制剂,需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备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即可开展相关研究工作。行业协会可以组织同品种企业提出参比制剂的选择意见,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审核确定后发布。凡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参比制剂的品种,该品种生产企业原则上应当在国家发布的目录中选择参比制剂。
  四、合理选用研究方法。原则上企业应采用体内生物等效性试验的方法进行评价,允许企业采取体外溶出度试验的方法进行评价。采用体外溶出度试验方法进行评价的品种,以后还应当采取体内生物等效性试验的方法进行后续评价。开展体内生物等效性试验时,企业应根据仿制药生物等效性试验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对无参比制剂的,企业需按照有关要求进行临床有效性试验。
  五、落实企业药品一致性评价的主体责任。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主体是药品生产企业。企业完成一致性评价后,可将评价结果及调整处方、工艺的资料一并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提交相关药品注册补充申请。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已在欧盟、美国获准上市的仿制药,可以国外注册申报的相关资料为基础,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8号)申报药品上市,批准上市后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
  六、加强对一致性评价工作的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相关指导原则,加强对企业评价工作的技术指导;组织专家审核企业报送的参比制剂资料,分期分批公布经审核确定的参比制剂目录,建立我国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集;设立统一的审评通道,一并审评企业提交的一致性评价资料和药品注册补充申请。对企业自行购买尚未在国内上市的参比制剂,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批准一次性进口,供一致性评价研究使用。
  七、鼓励企业开展一致性评价工作。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向社会公布。企业可在药品说明书、标签中予以标示体内评价和体外评价的标识;企业可以申报作为该品种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并承担上市后的相关法律责任。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社保部门在医保支付方面予以适当支持。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并在临床中优先选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企业的技术改造给予支持。
  同一品种达到3家以上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在集中采购等方面不再选用未通过评价的品种。
  八、加强组织指导。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一致性评价工作,组织药品生产企业积极参与,科学规范地开展一致性评价研究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递交相关资料。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落实相关配套政策,共同推动药品质量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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