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对于分级诊疗制度的建设提出具体的目标任务,要求到2017年,分级诊疗政策体系逐步完善;到2020年,基本建立符合国情的分级诊疗制度。
“分级诊疗试点推行了多年,中间遇到了很多的问题和困难。如今时间表已经公布,后续各地应会根据自身的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9月24日,北京市卫生局原宣传中心主任马彦明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全国一旦真正实现了分级诊疗,患者将不用大病小病都往大城市跑。
优质医疗资源下沉
分级诊疗是医改的重头戏之一,目的是通过构建分级诊疗体系,实现90%的患者留在县级以下医院就诊,缓解大医院人满为患、医疗资源紧张的现状,形成健康有序的诊疗模式。但是,医疗关键靠人,没有优秀医疗人才,强化基层实属空谈。
数据显示,2013年的人才结构情况为,医院中高级以上人员的比重超过50%,而社区仅为38.5%;副高以上的人才在医院中占21.6%,而在社区中占 7.7%。此外,医院和社区的人才学历结构同样差距较大,医院里大学本科以上人才占三分之二,而社区占37%。由此可见,大医院人才汇聚,基层人才寥寥无几。
“医疗人才的倒置与编制有直接关系。根据编制政策,医院越大,中高级人才比例越高,同时现有的薪酬制度使得大医院工作人员挣得多,越往基层挣得越少,政策本身导致了人才资源错配。”9月24日,一接近医疗机构的业内人士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强调,为了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待遇,很多地区实行了“收支两条线”,但这种大锅饭式的制度效果也不好,缺少动力。
“收支两条线”是指医疗机构将所有收入上缴政府财政部门,经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考核业绩后,再按照一定标准向医院拨付运营经费,以此切断医疗机构与其营业性收入的利益关系。同时,医务人员的工资不再与业绩直接挂钩,由此,一些地区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受到损害,出现推诿病人、效率低下等现象。
据记者了解,从年初开始,安徽等地已着手取消“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改由全面推行财政经费定项补助,也就是说,财政部门按编制内实有人数全额核拨人员经费,医疗服务收入扣除运行成本后用于人员奖励,同时建立充分体现医疗技术服务价值的动态调整机制。
除了人才的下沉之外,药物资源的配给同样需要下沉。就目前来看,在药物配给上,基层医疗机构配药寥寥数百种,大医院的配药却不受任何限制,这导致社区医院即便开展基层首诊,病人的用药在基层医疗机构依然无法得到满足。
同时,我国的财政虽然在政策上向基层倾斜,但实际投入还是通过医保这一渠道集中到大医院了。以北京为例,近5年北京在医疗上的财政投入达千亿,从直接投入来看,基层获得的补偿比例高于大医院,但事实上,医保才是更重要的财政投入渠道,当病人都拥到大医院时,总量上的资金投入还是集中在上层的大医院。
记者也从侧面了解到,一个医生每天遇到的确实需要到大医院就诊的病患比例不过30%,大部分疾病都可以通过基层门诊进行过滤,相关的医疗资源一旦下沉,大医院的资源将有充裕的时间和精力去攻克和治疗真正的疑难重症。
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分级诊疗有利于形成健康有序的诊疗模式,但为了鼓励和引导患者到社区医院看病,社区医院的报销比例一直高于二、三级医院,分级诊疗一旦实施,是否会给医保资金造成压力?
“短期来看,分级诊疗制度初期运行可能会发生费用增加的情况,但从长期来看,该制度对整个医疗体系效率的提升会有很大帮助,最终达到优化医保资金支付、推动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效果。”9月24日,某大型险企专业人士崔鹏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强调,社区医院的优质资源一旦到位,患者会愿意到社区医院就医,很多小病反而不会拖成大病,也就是说,可以做到疾病提前发现提前治疗,这样无形中就会节省出大量的医保资金,有利于医保资金的合理利用。
记者从《指导意见》中看到其明确规定,按照分级诊疗工作要求,及时调整完善医保政策。发挥各类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引导作用和对医疗费用的控制作用,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强化医保基金收支预算,建立以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等复合型付费方式,探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慢性病患者按人头打包付费。同时,继续完善居民医保门诊统筹等相关政策,完善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医保差异化支付政策,适当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保支付比例等。
也就是说,分级诊疗首先将以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作为制度的突破口,并将其相关试点作为2015年的重点,探索结核病等慢性传染病分级诊疗和患者综合管理服务模式。同时,通过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加强费用控制等手段,引导二级以上医院向下转诊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主动承担疑难复杂疾病患者诊疗服务。
据记者了解,江苏等地已出台试点方案,明确提出医保支付政策将向基层倾斜。对按规范从基层办理转诊的,实行差别化的医保结算政策;对符合下转指征转至基层治疗、康复的,提高报销比例;对于未按程序就医的,降低报销比例或不予报销医药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