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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万元!药企因过票被罚

2015/8/18       医药观察家网   

    稽查局随机调取了该公司2009年8月至2010年8月期间的44本普通销售发票存根联进行逐一登记核实,并对其开票情况、记账情况及申报情况进行比对,发现该公司2009年8月至2010年8月期间缴销的普通发票录入综合征管软件的审验金额大于累计申报应纳税销售收入,经过调查发现,该公司的销售收入差额并不是其实际收入。

  该公司购进药品后,按照药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购进价一般不高,然后按照购进价和预先核定的利润额确定出库价,开具出库单并申报纳税。
  而该公司将药品配送给医院时却是按照中标价向医院开具发票,中标价格一般要比购进价高出很多,医院按中标价即发票价将款项划转给该公司,该公司将购进价和预先核定的利润额留在自己账上后,于次日或者几日内将剩余的差额都通过转账形式返还给医药代表,医药代表再进行分化,成为医药代表或者药厂的营销费用,主要用于将药品打入某地、某医院而运作的支出,所以,该公司的实际利润并不是开给医院发票价和从药厂购进价的差额,而是药厂按照中标价的比例核定的数额,对该公司来说,其增值额正是药厂为其核定这部分利润。
  根据以上事实,其差额的大部分应为医药代表等后续环节的收入,真正的负税人应为医药代表等后续环节。
  该公司由于医院药品配送业务的特殊性,向医院开具了金额远大于其实际应税收入的发票,导致后续环节形成税收漏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该公司上述行为属于为他人提供发票,导致他人未缴少缴税款的行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557,687.65元,并处罚款1,210,974.42元。以上罚款已缴纳、违法所得正在追缴中。(正北方网-内蒙古日报)
  过票公司注意了:查你开票的常用方法!
  这篇文章是摘自审计署沈阳办于霄2013年撰写的《《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审计方法初探》》。
  当前,一些企业逃避缴纳国家税款牟取非法利益等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亟待加以治理解决。笔者结合近年来从事企业审计的经验,以医药经销企业为例,在分析医药经销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特点的基础上,总结了审计查处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一些方法,以期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医药经销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特点
  隐匿药品经销带来的利润,医药经销企业财务报表反映的经营收益一般远远低于实际盈利水平,医药经销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方式大致可以归纳为3种。
  一是医药经销企业大量购买或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此虚增采购成本,逃避缴纳税款。
  该种方式下,医药经销企业财务报表显示的药品进销差价一般较小,但药品实际业务数据显示的进销差价却极大。为达到财务报表所需进销差价,医药经销企业往往大量购买或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从而达到虚增采购成本、逃避缴纳税款的目的。
  二是医药经销企业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目前,部分医药经销企业在药品经销过程中,由于药房及私人诊所不索取发票而形成大量应开发票结余。同时,还有部分医药经销企业因进销差价巨大而存在购买发票的巨大需求,由此形成了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利益链。
  部分医药经销企业为牟取一定的开票费,利用累积的大量应开发票结余,采取伪造销货清单的做法,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一方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双方入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必然不同。
  三是医药经销企业骗取或非法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后,虚开给医疗机构,以此隐匿药品经销暴利。
  部分医药经销企业从税务部门骗取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大头小尾”形式虚开给医疗机构;部分医药经销企业通过购买他人从税务部门骗取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用于药品经销业务,隐匿巨额药品价差收入。
  该种方式下,医药经销企业开给医疗机构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多是虚假发票,可以直接识别或到税务部门鉴定,由于现行税收征管制度未将非盈利性的医疗机构等公益事业单位纳入监管范围,医疗机构成为发票犯罪的高发区。
  二、医药经销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审计的重点
  了解上述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特点,在审计时可以有针对性地确定重点,锁定目标。
  (一)分析企业财务报表与业务报表
  调查医药经销企业财务报表中的药品进销差价(药品经销收入与成本之差)、企业药品供销存业务报表中药品进销差价,分析二者相差金额、原因;调查企业财务账面销售毛利、企业药品供销存业务销售毛利,分析该企业是否存在虚增成本、隐匿药品经销利润的情况。
  (二)对比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销认证情况和药品供销存业务系统入库情况
  将上述系统数据进行关联,按开票方(供货方)进行分组查询,检查增值税发票认证数据中的开票方(供货方)是否真实销售药品。如开票方(供货方)未出现在药品供销存系统入库数据中,则可认定双方存在虚开发票嫌疑;如开票方(供货方)销售药品金额大于企业实际药品采购入库金额,则需进一步对药品购销业务进行调查,检查是否存在虚购业务情况。
  (三)检查企业入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当认定某医药经销企业存在虚开发票嫌疑时,审计人员直接检查药品购销双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行之有效也便于问题定性的手段之一。国税部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过程中仅对销(购)货企业、纳税人识别号、发票代码、发票号码、金额、税额、开票日期几个基本字段进行认证。
  由于销货清单对应的商品信息未纳入抵扣认证系统,为企业伪造销货清单虚开增值税发票提供了犯罪条件。对此,审计人员通过仔细核对购销双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检查清单中药品内容是否一致,便可从中发现问题。
  (四)核实企业药品销售与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情况
  当医药经销企业将骗取或非法购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虚开给医疗机构时,企业药品销售业务数据、入账的发票均与医疗机构不一致,将双方销售(采购)数据进行对比或将发票进行对比即可发现问题。
  此外,为隐匿药品经销暴利、逃避缴纳税款,企业增值税普通发票销项认证金额普遍小于真实业务,检查认证数据是否存在“小金额”开票或“小额开票占比大”等特征也可锁定疑点。
  三、医药经销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审计的方式
  (一)搭建信息化平台,强化审计分析
  信息化审计是开展医药经销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审计的前提,为调查药品经销流程,采集包括省级政府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药品交易数据、医药经销企业药品供销存数据、税务部门企业增值税发票认证数据等多部门、跨行业的数据,通过开展多专业融合、多视角分析信息化审计方式,利用报表分析、数据对比等信息化手段,将有助于揭示医药经销企业利用发票犯罪,逃避缴纳税款、牟取暴利的行业性问题。
  (二)建立协作机制,形成审计合力
  加强与税务、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的沟通协作,组建专项审计组,按照各自职责合理分工是开展医药经销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审计工作的保障。
  税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医药经销企业取得相关财务、业务和增值税发票认证资料;审计人员负责对涉及财务、业务等事项的审计;公安部门负责对涉案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多方协作,发挥各方所长,有助于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便于审计调查事项涉及的相关行政、司法机关的全程提前介入,提高审计深度和事后移交处理的工作效率。
  (三)注重延伸调查,夯实审计证据
  虚开增值税发票触犯刑法,量刑也较重。审计人员需对所查事项认真核实并取证,根据财务报表、业务数据、增值税发票开具情况存在的疑点锁定“问题企业”后,审计人员要对虚开增值税发票双方企业进行必要的延伸,调查双方的目的和手段,保证审计取证真实、定性准确。
  在调查医药经销企业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审计查证(顺查法)的关键是发票流向,延伸到相关医疗机构取证骗取或非法购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情况。实际审计工作中也可采取逆查法,抽查省、市各级医疗机构财务资料,检查是否存在虚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入账问题,以此发现虚开发票的医药经销企业,合理选择方式、灵活运用方法确保审计工作高效、顺利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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