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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版中国药典实施公告引发的争议和讨论

2015/7/23       CPhI制药在线   

    《中国药典》2015年版的颁布和实施,注定是2015年度中国制药行业的大事,也是药品行业各个环节从业人员的关注热点。2015年7月15日,CFDA发布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有关事宜的公告》,对2015版药典的实施提出具体要求。这是为实施药典颁布的一份重要文件,笔者根据自己的分析,对此公告内容进行逐一解析。

  一、《中国药典》是药品研制、生产(进口)、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单位均应遵循的法定技术标准。
  【解析】第一条介绍了药典的使用范围,不管是药品研发、药品生产、药品进口、药品销售和药品使用,以及各级药品监管机构执法监督,都需要遵循药典要求。
  这一条没有原则性错误,只是在药品使用环节,药典提供的信息是在很少,更应该遵循的是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等信息来源。
  二、《中国药典》2015年版包括凡例、正文及通则,实施之日起,所有生产上市的药品标准(包括药品注册标准)应当执行本版药典的相关通用要求。
  【解析】第二条介绍了药典的主要组成部分,以及药典通用要求是所有药品上市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这一条美中不足的是,没有介绍以后颁布的增补版和药典之间的关系。因为到目前为止,每5年一次的药典颁布时,都发布公告,但是增补版颁布时,并不发布公告。
  三、凡《中国药典》2015年版收载的品种,自实施之日起,原收载于历版药典、局(部)颁的同品种国家药品标准同时废止。
  凡《中国药典》2015年版品种项下未收载的制剂规格,其质量标准按本版《中国药典》同品种相关要求执行,规格项按原批准证明文件执行。
  凡《中国药典》2015年版不再收载的历版药典曾收载品种(因安全性、有效性等问题撤市的除外),新标准未颁布前,仍执行原药典标准,但应符合新版药典的通用要求。
  【解析】这一条问题最大。按照第三条要求,自2015年12月1日开始,只要2015版中国药典收载的品种,就开始执行2015版药典标准。这是错误的要求,也是根本做不到的。因为药典收载品种的标准内容,没有涵盖所有工艺和来源的药品品种,因此药典标准内容不一定适用于其他注册标准所代表的生产工艺和产品。例如药典收载一个品种来自合成工艺,而某个生产企业生产同一个产品,来自发酵工艺或者植物提取工艺,药典标准是不可能适用于这个局(部)颁国家标准的。
  对于这个问题,《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版认识更深刻。例如第136条规定:药品注册标准,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给申请人特定药品的标准,生产该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执行该注册标准。
  四、药品注册标准中收载检验项目多于(包括异于)药典规定或质量指标严于药典要求的,应在执行药典要求的基础上,同时执行原注册标准的相应项目和指标。因辅料及生产工艺等差异导致的检测项目差异,生产企业应基于科学、质量可控的原则开展研究,必要时申报药品补充申请。
  药品注册标准收载检验项目少于药典规定或质量指标低于药典要求的,应执行药典规定。
  【解析】第四条是基于科学原则,对于各类标准不统一造成的困难进行梳理。应该说,大原则是对的,也是好的。但是众所周知,如果要做这项工作,制药企业要准备试验方案,要采购试剂,要开展研究工作,要申报,还要需要漫长的等待。但是药典实施日期是固定的,就是2015年12月1日。到现在为止,大部分制药企业都还没有拿到药典正式文本,谈何研究和对比标准?
  即使拿到了药典正式文本,快速研究和申报上去,但是后面补充申请需要的漫长等待时间,也够制药企业受的。而2015年12月1日会按期到来。如果到那个时候怎么办?制药企业不按照2015版药典执行,是违反公告;补充申请还批准下来,就执行2015版中国药典,是违反注册法规?
  这一条还有一个判断尺度问题,到底是谁可以判断制药企业原持有的注册标准落后于2015版药典,是由制药企业自己判断,还是由省局来判断,还是由CFDA来判断,将会有道不清,说不明的纠缠在里面。
  五、《中国药典》2015年版发布之日(含当日)前已获批的药品应自2015年12月1日起执行新版药典相应要求。如涉及药品处方、原辅材料和生产工艺等变更的,应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在2015年12月1日前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交补充申请,审评审批期间仍可执行原标准,审批通过者执行新标准,审批不通过者应立即停产。
  仅涉及明确检测项目、指标限度调整但不涉及药品处方、原辅材料来源、生产和工艺变更的,应在实施之日前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口药品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解析】这一条也是坑。在2015年6月5日,CFDA发布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的公告(2015年第67号)》,因此发布日期就是2015年6月5日。按照这第五条的要求,自2015年6月5日开始,之前获得批准的产品应该执行新版药典相应要求。如涉及药品处方、原辅材料和生产工艺等变更的,应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在2015年12月1日前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交补充申请。提出补充申请后,审评审批期间仍可执行原标准,审批通过者执行新标准,审批不通过者应立即停产。
  但是如果问一句呢?停产以后,制药企业怎么处理?没有下文了。药品标准多样性是国际范围内的共识。例如在国外,尽管有美国药典、欧洲药典、英国药典等药典存在,各个制药企业也可以根据自己生产工艺和处方的差异,申报并获得批准自己的注册标准。这个共识,过去也一直在国内被认可,现实情况也是这样的。
  突然之间,这些非药典注册标准就不对了,不科学了?但是这些注册标准都是经过CFDA下属审评中心审评后,经过CFDA批准的法定注册标准!
  六、《中国药典》2015年版发布之日起(不含当日)新提交的药品注册申请,应按照新版药典相关要求开展研究并提交申报资料,技术审评部门应按照新版药典相关要求开展审评,不符合要求者不予批准。
  《中国药典》2015年版发布之日(含当日)前已受理、技术审评部门尚未完成相关技术审评的注册申请,按照新版药典的相关要求开展审评;技术审评部门已完成相关技术审评的注册申请,药品批准上市后6个月内应符合新版药典的相关要求。
  【解析】第六条是要求注册阶段药品保持和最新技术标准一致性的内容,原则上,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是到目前为止,大部分制药企业还没有收到《中国药典》2015版正式版本,更不要提按照2015版药典进行技术研究了。因此说,这一条,估计会让很多在研的新药研发项目延迟申报数月时间不等。
  七、根据《中国药典》2015年版的增修订内容,药品生产企业应在上述规定期限前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及时提出变更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补充申请。规定期限后生产的药品必须使用变更后的说明书和标签。对于通用名称已作修订的药品,其原名称可作为曾用名过渡使用。
  【解析】按照目前仍然有效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版的附件4的要求,其中31项:补充完善国内生产药品说明书安全性内容和32项:按规定变更国内生产药品包装标签;都需要向省局备案。制药企业应该抓紧时间完成此项工作。
  八、药品生产(进口)企业应积极做好执行《中国药典》2015年版有关准备工作,对在新版药典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应持续完善质量控制和质量标准研究,不断提高药品质量控制水平。
  【解析】对于这一条没有什么说的,制药企业应该这样做,也一直在不断地这样做。
  九、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配合做好《中国药典》2015年版的宣传贯彻和加强新版药典执行中的监督与指导,及时收集和反馈相关问题和意见。
  【解析】如果要做到这一条,需要各省局安排专人,发布专门的沟通渠道,来收集和解析制药企业的疑难问题和困惑。
  十、国家药典委员会负责统一组织和协调《中国药典》2015年版的宣传贯彻和培训以及新版药典执行中的具体技术指导。在其网站专门开辟"中国药典执行专栏",及时答复各地反映的有关问题,并适时组织对新版药典执行情况的专项评估和检查。
  【解析】对于这一条,我已经多次登录中国药典委员会官方网站,查询了相关信息。这个专栏已经开启,但是这一条应该留下一个邮箱,或者其他联系方式,以专门收集和解释2015版药典实施中的困难和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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