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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招标省份不符新政的,要调整

2015/7/15       赛柏蓝   

    7月13日上午,中国医药工业信息中心主办的第32届全国医药工业信息年会在成都举办,赛柏蓝作为新媒体唯一合作媒体参会,在其“迎势?赢市”医药营销战略高峰论坛上,国家卫计委药政司供应管理处处长韩会学分享了题为“全面构建药品采购新机制”的报告。并对国务院和国家卫计委的下发的药品招标的新政进行了解读。

  已招标采购的规则和7号文、70号文不符,要重新调整
  端午前夕,国办发7号文的细化及落实文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以下简称70号文)正式下发,与之前流传的征求意见稿还是有一些变化,某些细微之处体现了决策者力求各地在执行国办发7号文时不会出现认识、操作上的偏差。
  国家卫计委药政司供应管理处处长韩会学在会上表示,各省在落实的时候应该用加法看待这两个文件,70号文是进一步加强对7号文的具体要求,两个文件的思路是一样的,强调的是四个采购。第一是“集中采购”,是方向,第二是“分类采购”,第三是“公开透明”,第四是“带量采购”。
  韩会学处长表示,对于国办发7号文,有两个特点,一是文件位阶较高,是国务院办公厅而不是卫计委发文,可见国家对药品集中采购高度重视,视为医改密不可分的一部分;二是7号文仅仅是一个药品采购的指导意见,各省还需以此为框架具体制定采购方案,而70号文就是落实这个指导意见了。
  对于70号文,首先是要确保2015年内启动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各地招标采购药品的开标时间统一集中在每年11月中下旬,因此各地要尽快出符合国办发7号文分类采购核心思想的采购方案,别说还未进入招标状态的大部分省市区,就是进入招标采购状态,但规则与7号文不符的省市同样要调整方案。
  他认为,药品的几种采购是医改的重要的内容,也是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牵涉到很多文件的有序进行。采购本身就是一种市场行为,是发挥市场作用、产生合理价格的方式。不管是商家,还是企业,政府部门的很多工作已经逐渐开展了。
  落实公立医院采购的六个重点
  在加强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药品采购指导的问题上,韩会学处长为参会嘉宾强调了六点重要内容。
  第一,是要坚持三医联动。结合地方实际研究制定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以市为单位自行采购的具体办法,与医保支付方式、医疗服务价格,薪酬制度等综合改革配套,形成政策合力;
  第二,是要加强指导规范。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以市为单位自行采购的具体办法要上报国务院医改办备案;
  第三,是要实行阳光采购。试点城市医院必须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药品、在线交易;
  第四,取消药品加成。严格按药品实际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对于打包批量采购的药品,要合理消化成本,零差率销售;
  第五,是要省市采购同步、价格联动。省级招标采购和试点城市自行采购要同步启动实施。试点城市成交价格明显低于省级中标价格的,省级中标价格应按试点城市成交价格进行调整;
  第六,是要注重改革成效。要用“四个有利于”原则检验多种形式药品集中采购的成效。“有利于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加快公立医院改革”、“有利于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人民群众用药负担”、“有利于预防和遏制药品购销领域腐败行为,抵制商业贿赂”、“有利于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整合重组、公平竞争,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等。
  从韩会学的现场解读来看,目前三医联动改革已经提上了日程,药品的招标采购虽然是药企最为关注的内容,药企要顺应改革时势,必须在在医保、医药和医疗服务整体改革去看待目前的变革,从整体形势来判断解读政策进一步趋势。
  尤为值得关注的是,韩会学提出,各省要尽快出台招标采购的文件,别说还未进入招标状态的大部分省市区,就是进入招标采购状态,但规则与7号文不符的省市同样要调整方案。这是否意味着,已经完成的招标的,不符合分类采购规定,要重新招标吗?即使不重新招标,结果如何调整,药企密切关注了,看来即使已经出来了中标结果,也不能掉以轻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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