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大部分药品将取消政府定价,政府推进药品价格市场化改革的决心和行动赢得了各方的肯定。不过,取消政府定价权只是药品价格市场化改革的第一步。在现行政府主导的药品招标制度下,无论是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还是市场定价的药品,公立医院与药品企业都无法按照市场规律自由议价,公立医院药品价格是由政府集中招标确定。所以说,要实现药品价格真正市场化,改革政府主导的药品集中招标制度势在必行。
改革政府主导的集中招标制度,既是完善药品市场体系的要求,也可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和政府职能转变。从实际来看,北京、浙江、广东等地已开始探索药品集中招标改革方案。2014年7月,北京市建立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价格全国联动、动态调整机制,打破一个招标周期内价格不变的习惯做法,与全国其他省级招标价格进行比对联动,对基本药物价格进行调整;广东省则明确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减少行政干预药品价格。
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定,政府不得设置招标采购机构和参与采购活动,招标代理机构是社会中介组织,政府不能与招标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和其他利益关系。但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却普遍设置了招标机构,编制采购目录,参与药品招标具体活动,这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是政府职能错位的表现。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改革甚至废止药品集中招标制度已经是必然选择。
有人担忧,如废止药品集中招标,会引发药品价格秩序更加混乱,药品价格无序上涨。实际上,这种担忧并无必要。市场可以通过价格引导生产、分配和消费等问题,市场机制可以合理配置药品市场资源,保护患者利益。从国际经验看,世界上大多数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实行药品市场自由定价。英国、法国、美国、德国和其他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的政府,基本上不会直接代替医疗机构进行招标,阻碍市场自由交易。
但是,政府监督和管理是市场发展的内在要求,大多国家采用间接控制方式干预药品价格,如对医生的处方行为进行监督,杜绝医生误导患者用药;实行单病种定额付费,引导医院合理用药。在市场自主定价的基础上,政府应对药品市场秩序进行有效监管,没有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药品价格会在市场机制的调节下回归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