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了解到,为预防药品造假,美国颁布《药物供应链安全法案》。该法案要求其药物供应链上的企业,包括生产商、分销商、批发商等,对商品进行序列号管理、记录交易历史,并对可疑商品进行检疫检测。据了解,该法案将在2015年1月~2023年11月27日逐步实施。
严控包装环节
医保商会相关负责人介绍称,现有的供应链管控方式,多是给每份包装分配序列号,使用中央数据库跟踪药品的买卖数额,以保证对应。序列号追踪在土耳其、阿根廷、中国均有成效,巴西将在2016年颁布新法规,欧盟颁发的“伪造药品指令”将在2017年实施包装序列化的要求。在美国,联邦药品质量和安全法案(DQSA),包括其中第二条:药品供应链安全法案(DSCSA),2013年11月27日由总统奥巴马签署。
根据《药品供应链安全法案》,2015年1月以后,公司需要验证所有交易对象都是记录在案的授权经销商(ADR),并且根据批次号或包装序列号,对可疑商品检疫检测。2015年1月以后,各公司须保存可以被联邦或州立官员查阅的交易记录。每家贸易单位和每份贸易往来的序列化,将在2017年11月27日后实现。完善的族谱系统——商品每次更换持有者,都对贸易商进行追踪、跟踪记录,将在2023年11月27日后实现。
细化监管供应链
2014年6月,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公布了“如何识别和检测可疑商品”指导稿。保存交易记录的最终指导书,可能最晚将于2014年11月27日发布。法案中的“供应链公司”包括了制造商、独家经销商、批发商、其他供应链参与者,以及扮演多重角色的公司。法案对分销商、配药商、批发商有部分法律豁免。自2015年1月起,供应链上的每家企业需要传递交易记录文件,每项商品拥有包含十条交易细节的交易记录、包装批次号、商品交易历史和此商品相关的七项声明(例如,声明公司没有故意寄出可疑商品)。所有公司必须记录和管理交易信息达6年,当联邦或州立官员索要时,须能立即提供材料。比如,从制造商到批发商的交易,如果是电子数据交换(EDI)格式,公司要把EDI信息以可调用的形态储存。批发商在某些情形下不需要从生产商拿到原始交易历史,而可以从自己这一环节开始记录。
据介绍,法案要求每家贸易商和每份贸易,都持有独特的识别码。药品和生物制品所使用的标准化数码标识(SNI)包括国家药品验证号(NDC)。NDC把生产商身份、药品信息以及包装要求,编成了10~11位的数字码。法案要求同时打印人类可读的编码和二维数据矩阵。二维码保存的国家药品验证号(NDC)或序列号,可以被读码器扫描。公司也可以在二维码里加入其他信息,比如批次号和截止使用日期。如果公司遵守GS1标准,可以把NDC放入GS1全球交易项目号当中。
上述负责人表示,公司在应对序列化规定时,要考虑区分性和灵活性。例如,很多公司本来在为加州法案作准备,或者已经遵守土耳其的法规,而要修订已有的应对方案。包装的识别和编码方式在全球是有变数的。中国有区别于GS1标准的规定,巴西有不同的分配序列号的方法。如果公司想在未来扩大贸易,就要让方案能应对其他国家的规定。企业也要关注使用先进技术的识别方式,如拟域标签、射频识别(RFID)等。据悉,后者已被用于一些冷链方案。同时,公司也要考虑序列化货物在仓储环节的材料要求。